回流加拿大 加籍學生不能享用公立教育?
有讀者來信,指孩子今年初以加拿大公民身分到溫哥華升讀公立中學,但校方卻將之視為國際學生,須收取學費。原來,學生的父親在二十年前領取加拿大公民資格後回到香港,之後和加國已沒有任何聯繫。
在香港,雙非兒童即使父母不是香港居民,但在香港出生便可取得永久居留權,更可享用香港社會的資源及福利(包括免費教育);然而,在加拿大就算學童本身擁有加籍,假如父母已和加國沒有聯繫,並不居於當地,又沒有納稅的話,不一定能享受公費教育。不說不知,加拿大是「萬稅之國」,公民在全世界各地賺錢,加國政府都會來分一杯羹——抽稅也。因此,許多人到外地工作居留時,為免納稅都會申請作「非稅務居民」(Non-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),所謂的「非稅務居民」,指那些長期不在國土居留,同時沒有「居留/聯繫」(Residential ties)的加拿大人。居留聯繫主要指在加拿大擁有房子,或配偶、兒女仍然居留在加拿大,以及享用加國的各種福利,如醫療和子女教育等。
其實,過去不少父母當「太空人」時,獨留未成年的子女在加國讀書,亦有回歸原居地的加國居民,將子女送回加國讀書。以卑詩省溫哥華為例,根據學校法,學生要享用公立教育,家長或法定監護人需要符合居民的資格,每年在卑詩省居住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。溫哥華烈治文教育局每年約有十五個學生,雙親既不在加拿大,也沒有納稅,因此需要繳付國際學生費用;而當局估計實際人數遠超於這數字,許多時都是在孩子出事後聯絡家人才被揭發。曾有案例一名第 10 班男生,由在加拿大大學進修的姐姐做監護人,父母在中國工作,教育局指男生不符合本地生資格,要求付國際生學費。以溫哥華列治文教育局為例,國際學生的學費每年一萬六千八百加元。
此外,亦有父母因為本身無法留在卑詩省照顧子女,而委託親友監管,而在監護人一欄填報親友名字。但自2013年開始,卑詩省教育廳對監護關係有嚴格要求,監護人必須符合《領養法》(Adoption Act)的正式領養關係,監護人擁有居民身分,子女才能接受免費教育。
筆者想指出的是:香港有三十萬加國公民,當中不少會讓子女回流唸書,孩子的身分能否接受公立教育,這是不可忽略的問題。事實上,將孩子獨自送回國讀書,在適應上面對的困難更多,並非只是錢的問題而已,需要全面考慮。
熹婷
香港中文大學文學士、教育碩士,曾任職中學教師,移民加拿大多倫多廿多年,任職當地中文傳媒,編採教育資訊